河南省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657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06号
文章摘要:
——抵押权的行使期限
【裁判要点】当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抵押权时,抵押担保人要求抵押权人返还抵押物相关凭证的,抵押权人应当返还。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主债务人又在债权人发出的还款催收通知上签字的行为,不影响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计算。
【案件索引】一审:河南省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657号(2013年9月12日);二审: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06号(2014年2月21日)
【裁判要点】当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抵押权时,抵押担保人要求抵押权人返还抵押物相关凭证的,抵押权人应当返还。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主债务人又在债权人发出的还款催收通知上签字的行为,不影响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计算。
【案件索引】一审:河南省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657号(2013年9月12日);二审: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06号(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