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9976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终字第22号
文章摘要:
——不可抗力事件中物业赔偿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点】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业主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否则,在业主因不可抗力而遭受财产损害时,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结合物业管理瑕疵的程度及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物业赔偿标准不易过高。
【案件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9976号(2014年10月13日);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终字第22号(2015年4月7日)
【裁判要点】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业主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否则,在业主因不可抗力而遭受财产损害时,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结合物业管理瑕疵的程度及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物业赔偿标准不易过高。
【案件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9976号(2014年10月13日);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终字第22号(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