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抗字第3号 更新时间:2017-01-18 浏览次数:3038 次 标签: 侵害行为 自行排出妨碍 排出妨害 排除妨害请求权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抗字第3号 【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4年第4辑(总第50辑)】 【裁判要旨】自行排出妨碍不当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浙杭民终字第2278号 下一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88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