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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俞某某等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6-12   浏览次数:4239 次 标签: 串通拍卖 串通投标罪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金东刑初字第367号
【裁判摘要】在拍卖中竞买人的恶意串通与在串通投标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其危害本质均是通过消除或者减少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委托人利益,由串通者分享。拍卖并未超出招投标的语义范围,串通竞买具有串通投标的社会危害性与本质属性。从社会危害性角度看,应当对刑法上的串通投标作出扩大解释。被告人的行为损害招标人的利益,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和公平竞争秩序,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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