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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明知”的司法认定——江苏南京中院判决张新艳诉王钲舜买卖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6-12   浏览次数:2913 次 标签: 食品安全 明知

文章摘要:

【案号】(2013)白商初字第694号;(2014)宁民终字第941号
【裁判要旨】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否则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而销售的情形。消费者依法要求食品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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