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贯彻执行《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更新时间:2019-09-07 浏览次数:147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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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贯彻执行《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200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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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贯彻执行《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2000年11月17日)
为做好我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页)的审批工作,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通告如下:
一、我省的新闻单位原则上要通过《福建之窗》和省重点新闻网站“东南新闻网”(正在筹建中)集中上网。以减少重复,办出特色,互联互通,形成合力。
二、我省直属新闻单位及福州市属新闻单位,确有必要单独设立网站,可向我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同时,必须将上网的新闻信息拷贝到省重点新闻网站。
三、其他市及市以下新闻单位,拟建立新闻网页(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须向各市新闻办提出申请,填写《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
四、已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我办批准上网的省市及市以下新闻单位,应重新填写《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五、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必须具备《暂行规定》所列四项条件,并同相关新闻单位签定协议,经我办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办理或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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