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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甬慈民初字第481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559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3730 次 标签: 限购令 强制性规定 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效力 无效合同 限购在政策

文章摘要:

——违反“限购令”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仍然有效
【裁判要点】“限购令”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商品房“限购令”的行为不宜认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违反“限购令”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仍然有效。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甬慈民初字第481号(2014年7月8日)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559号(2014年10月10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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