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19号民事裁定书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限缩适用问题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1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特殊情况下准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的规定,本案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安装工程而并非普通劳务作业,被拖欠的工程款并非劳务分包费用。故本案不具备上述司法解释条款规定的适用条件。
【裁判规则】实际施工人是指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合同等违法行为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实际从事工程建设的主体。“实际施工人”为有别于施工人、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施工主体的表述方式。实际施工人提起索要工程款的诉讼,应坚持以合同相对性为原则、以突破为补充。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是径行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1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特殊情况下准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的规定,本案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安装工程而并非普通劳务作业,被拖欠的工程款并非劳务分包费用。故本案不具备上述司法解释条款规定的适用条件。
【裁判规则】实际施工人是指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合同等违法行为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实际从事工程建设的主体。“实际施工人”为有别于施工人、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施工主体的表述方式。实际施工人提起索要工程款的诉讼,应坚持以合同相对性为原则、以突破为补充。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是径行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文章摘要2: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