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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抗字第10号

更新时间:2024-05-20   浏览次数:6004 次 标签: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费 实际施工人 劳务费 管理费 转包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抗字第10号
【裁判要旨】合同无效产生的管理费应全额返还给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上述司法解释通过对“非法转包”等无效行为取得的“非法所得”规定“可以”进行收缴,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及时制裁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进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民事违法行为是否惩罚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当事人违法情节而定,不能因为适用惩罚措施而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
【解读】对施工合同中的违法行为是否惩罚,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当事人违法情节而定,不能因为适用惩罚措施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

文章摘要2:

——法院不能当然收缴无效施工合同的管理费
【裁判要旨】分承包人从总包人处分包工程后,将工程单价降低后再转包给第三人,分承包人从该次转包中获取了数额不菲的价差款。由于分承包人转包后仍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计量协助报量、上下联系协调,所获取的价差款中有其必要的管理支出,有别于不进行管理的单纯转包获取非法价差的情形,因此法院不予收缴。
——无效合同的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请求承包人支付管理费
【裁判要旨】《工程施工合同》因属非法转包而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转包后可向实际施工人收取施工管理费的条款亦无效,故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请求实际施工人支付管理费用,不予支持。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派出了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和协调,原审判决酌情确定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支付施工管理费,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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