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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940号

更新时间:2017-01-20   浏览次数:5007 次 标签: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意思表示 工期延误 违约责任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940号
【裁判要旨】合同无效但工期延误责任承担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涉案工程款的结算作了附条件的约定,即如果未按期完工,承包人按工程总价的3%给予建设单位赔偿。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工程并未按期完工,虽然涉案施工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计算涉案工程款。工期延误的责任在于承包人,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规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谁有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民事合同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发包方亦有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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