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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59号

更新时间:2017-01-20   浏览次数:5372 次 标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59号
【裁判要旨】双方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应当按照约定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返还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双方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应当按照约定于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返还,不能按约定返还还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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