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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出具借条载明“借到”,推定借款实际发生

更新时间:2017-01-22   浏览次数:4952 次 标签: 借款合同 债务确认 证据规则 借据 举证责任 借到

文章摘要:

【实务要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人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款项的情形下,除非借款人有相反证据,否则,应认定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且借款人实际收到所借款项。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896号《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认定及其利息保护——洪泽丰润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安徽福赐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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