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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4022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4577 次 标签: 公益诉讼 水污染责任纠纷 起诉主体 环境污染

文章摘要:

——水污染责任纠纷中起诉主体的认定
【裁判要点】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作为镇管河道的主管单位,按照职责权限有权作为原告对污染者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案件索引】一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4022号(2012年6月28日)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