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157号 更新时间:2020-12-19 浏览次数:4819 次 标签: 采矿权转让 价款补偿 共同侵权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157号 【裁判要旨】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原采矿权人有权获得补偿。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三: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