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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10192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民终字第347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申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4889 次 标签: 合同诈骗 合同效力 担保责任 先刑后民 可撤销合同 民刑交叉 刑民交叉

文章摘要:

——合同诈骗所涉合同的效力之认定及先刑后民做法之商榷
【裁判要点】
合同诈骗所涉合同的效力通常属于可撤销合同,并非无效合同,合同诈骗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影响所涉合同的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担保人亦不能因债务人的借款行为被定性为诈骗而当然免责。
人民法院可以并行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不存在先后之分,但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适当关注刑事案件的进展,并在判决时予以相应体现,以便案件的正确执行。
【裁判要旨】合同诈骗罪所涉合同的效力属可撤销合同。
【案件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10192号(2009年9月30日);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民终字第347号(2010年9月26日);再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申字第78号(2014年11月28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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