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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责任

更新时间:2021-11-01   浏览次数:309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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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施行后,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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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5条适用 回目录

从《侵权责任法》第35条立法过程来看,立法本意并非要改变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

1.《侵权责任法》第35条是针对民间生活领域中出现众多的如雇保姆、家庭装修等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根据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让雇主和雇员根据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2.对于在经营性、盈利性的商事活动等生产流通领域中形成的个人的劳务关系,雇主有义务向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及提供雇员的工作技能,因此有别于《侵权责任法》第35条所指的民间生活领域中形成的个人之见劳务关系,如发生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损,仍应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受害人重大过失的减轻赔偿责任 回目录

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情况下的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所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比例与大小应当区别对待:

1.对于过错责任原则情形下的侵权行为,如果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较大比例的责任;

2.在无过错责任情形下的侵权行为,如果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较小比例的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雇主无过错责任不是绝地责任,雇主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只不过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免责而已。

雇员只有一般过失,不能减轻雇主的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杨峰诉李健周等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案》[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汤开才诉王福培等雇员受害赔偿案》[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李陆军诉山东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雇员受害赔偿案》[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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