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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过失相抵原则

更新时间:2020-07-31   浏览次数:3003 次 标签: 损益相抵原则 木工 从事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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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过失相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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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原则的法律依据 回目录

1.《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过失相抵原则适用范围 回目录

1.适用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领域。

2.雇佣关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并无法律规定从事木工需要相应资质。

参考案例 回目录

1.《兰罗招诉郑细松雇员受害赔偿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2.《陈会敏等诉庄玉祥等雇员受害赔偿案》[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意旨】①并无法律规定从事木工需要相应资质;②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雇员因承揽工作致损,定作人没有过错的,由承揽人承担雇员受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