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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72号

更新时间:2019-10-31   浏览次数:6050 次 标签: 股权转让 意思表示 违约行为 先履行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 股权转让合同 履行顺序 司法安排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72号
【提示】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在后义务,不能通过司法行为代替当事人对于协议义务先后履行顺序所作的安排。
【裁判要旨】遵循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合法有效,其约定的内容应当作为确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础。司法裁判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通过司法行为代替当事人对于协议义务先后履行顺序所作的安排。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在先,守约方依约有权拒绝履行在后的义务。

文章摘要2:

【收录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5系列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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