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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破初字2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11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4381 次 标签: 重整程序 司法审查 异议诉权 破产

文章摘要:

——重整程序终止后,利害关系人对重整计划确认的债权能否享有异议诉权
【裁判要点】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是一种司法行为,是法院行使司法权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司法审查并确认的结果,这种确认的结果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且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程序即依法终止,法律并未赋予利害关系人可就重整计划已确认的债权具有异议诉权。
【裁判规则】重整程序终止后,利害关系人对重整计划确认的债权不享有异议诉权。
【案件索引】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破初字27号(2013年3月28日);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11号(2013年9月15日)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