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裁判规则   

利害关系人对司法审查确认的债权不享有异议诉权——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程序即行终止,法律并未赋予利害关系人对重整计划已确认债权享有异议诉权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4013 次 标签: 破产 破产债权 重整计划 异议诉权

文章摘要:

【实务要点】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程序即依法终止,法律并未赋予利害关系人可就重整计划已确认的债权具有异议诉权。
【案例索引】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11号《重整程序终止后,利害关系人对重整计划确认的债权能否享有异议诉权》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