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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致雇员伤害的雇主责任

更新时间:2015-09-10   浏览次数:24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第三人致雇员伤害的雇主责任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是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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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受害人承担内容相同[标的相同]的损害赔偿责任,并因责任人之一的履行义务而使全体责任人责任归于消灭的民事责任形态。

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性质 回目录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整体给付责任与终局赔偿责任的叠加。

不真正连带责任构成要件 回目录

    1.一个事实:事实未受害人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受损害的事实;

    2.一种责任:责任为向受害人生命权或者健康权的损害赔偿责任(雇主的替代责任、第三人的终局赔偿责任);

    3.两种关系:受害人作为单独一方和雇主与第三人作为整体另一方的侵权法律关系、雇主与第三人的替代清偿及求偿关系。

不真正连带责任起诉选择权 回目录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案件,雇员选择起诉侵权第三人后,不能再向雇主要求赔偿:雇员作为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第三人赔偿,雇员的权利已得到实现,雇主对第三人的追偿自然没有了依据和根源,会导致雇主追偿权不能实现;如果支持雇员的赔偿权利,会导致双重赔偿。

    1.侵权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雇主对于雇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义务,雇员在为其工作中受伤,雇员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害人既可以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向其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雇员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向雇主主张权利,并且这两种请求权是独立的;

    3.雇主及侵权第三人对雇员的赔偿债务的发生,既无共同行为,也无相互的某种约定,只是一种偶然的巧合;

    4.侵权第三人和雇主向雇员所负的债务其内容完成一样,只要其中一个人向受害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受害人就不能再向另一人求偿;

    5.第三人作为直接的侵权行为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雇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参考案例 回目录

    《刘仲波诉李云祥雇员受害赔偿案》

    [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意旨】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案件,雇员选择起诉侵权第三人后,不能再向雇主要求赔偿:雇员作为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第三人赔偿,雇员的权利已得到实现,雇主对第三人的追偿自然没有了依据和根源,会导致雇主追偿权不能实现;如果支持雇员的赔偿权利,会导致双重赔偿。

    ①侵权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雇主对于雇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义务,雇员在为其工作中受伤,雇员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受害人既可以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向其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雇员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向雇主主张权利,并且这两种请求权是独立的;

    ③雇主及侵权第三人对雇员的赔偿债务的发生,既无共同行为,也无相互的某种约定,只是一种偶然的巧合;

    ④侵权第三人和雇主向雇员所负的债务其内容完成一样,只要其中一个人向受害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受害人就不能再向另一人求偿;

    ⑤第三人作为直接的侵权行为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雇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刘仲波诉李云祥雇员受害赔偿案》

    [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刘永吉、王玉芬、曹红卫、刘钧豪诉乌兰察布市集宁中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文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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