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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14号;(2013)鄂民二终字第00057号;(2014)民申字第1893号

更新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5323 次 标签: 预约合同 预约条款 缔约本约义务 诚信磋商义务

文章摘要:

——预约条款的性质识别及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某一合同中可能同时包含本约条款和预约条款,不能仅以合同名称区分预约和本约。当事人明确约定将来另行签订本约的,一般应直接认定为预约条款;当事人未有明确约定的,则应通过审查合同的全部内容以及当事人禮商、履行情况来区分本约还是预约。签订预约条款后,当事人原则上应履行缔结本约的义务,但在本约成立的必备条款并不具备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仅负诚信磋商的义务。
【案号】一审:(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14号;二审:(2013)鄂民二终字第00057号;再审:(2014)民申字第1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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