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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92号

更新时间:2017-01-25   浏览次数:4280 次 标签: 质押 流质契约 合同变更 流质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92号
【裁判要旨】流质契约无效,但依法设立的质权及变更约定有效——法律禁止流质契约。但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允许在担保债权已届清偿期后,债权人经协议通过质押财产的折价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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