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13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13号
【裁判要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因此,银行对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款项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要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因此,银行对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款项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