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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一终字第187号

更新时间:2023-06-28   浏览次数:5694 次 标签: 合并审理 债权转让 借款担保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一终字第187号
【裁判要旨】借款担保纠纷与应收账款转让纠纷不应合并审理——债务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债权人,第三人在转让通知书上签字,只能证明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债权转让关系,而不意味着第三人加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关系。因前述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法院不应合并审理。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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