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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二终字第5号

更新时间:2019-06-25   浏览次数:5921 次 标签: 保理 保理服务合同 管辖权异议 主从关系 买卖关系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二终字第5号
【裁判要旨】基于买卖合同成立的保理合同应根据保理合同确定管辖法院——金融机构为买卖合同当事人提供融资借款所签订的保理服务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相互独立,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主从关系。因保理引发的纠纷,应根据争议的对象即保理业务合同而非买卖合同相关要素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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