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四终字第46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四终字第46号
【裁判要旨】第三人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其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予驳回——马鸿鲁没有参加诉讼系因其本人的原因造成,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应予驳回。
【裁判要旨】第三人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其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予驳回——马鸿鲁没有参加诉讼系因其本人的原因造成,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