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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4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191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3195 次 标签: 网站信息 电子数据 证明力

文章摘要:

——网站信息的证明效力
【裁判要点】网站信息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类型,是证据的法定形式之一。符合一定条件的网站信息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4号(2014年5月12日);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191号(2014年7月24日)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