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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执监字第204号

更新时间:2017-05-29   浏览次数:5086 次 标签: 仲裁管辖范围 仲裁条款解释 抗辩权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执行监督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执监字第204号
【裁判要旨】仲裁条款仅涵盖担保合同纠纷的,仲裁庭对于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的审理超出了管辖范围。
【提示】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上级法院可以进行执行监督。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能否进入执行监督程序。我国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了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中的审查范围,将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两种情形排除。但是本案中执行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系2012年7月31日作出,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生效之前,不受《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限制。执行监督阶段应坚持按照当时法律审查案件的原则,适用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航科技公司的该条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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