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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诽谤、寻衅滋事案

更新时间:2021-08-12   浏览次数:5110 次 标签: 诽谤罪 寻衅滋事罪 信息网络 公诉

文章摘要:

秦某某诽谤、寻衅滋事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犯罪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点】被告人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包括“捏造并散布”“篡改并散布”“明知虚假事实而散布”三种行为方式,同一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系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适用公诉程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诽谤多人,并不要求诽谤其中每一人的行为均单独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2584号(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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