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某、黄某某等绑架案
文章摘要:
龚某某、黄某某等绑架案——绑架罪犯罪情节较轻之认定
【裁判要点】发生在亲属之间、尚未勒索到财物即释放人质,没有造成明显人身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的绑架犯罪不宜当然认定为“情节较轻”,而应从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主体与对象及其他影响罪质轻重的事实因素分析评判是否达到“情节较轻”的认定标准。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刑初字第40号(2013年5月20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刑终字第311号(2013年8月29日)
【裁判要点】发生在亲属之间、尚未勒索到财物即释放人质,没有造成明显人身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的绑架犯罪不宜当然认定为“情节较轻”,而应从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主体与对象及其他影响罪质轻重的事实因素分析评判是否达到“情节较轻”的认定标准。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刑初字第40号(2013年5月20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刑终字第311号(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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