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案
文章摘要:
赵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案——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
【裁判要点】教唆犯罪中实行行为超出教唆范围时,若实行行为与原共谋之犯罪属同一性质,教唆内容不足以达到“明确、具体”的标准,教唆犯事前未提出有效防止措施,且事后未有效补救,应认定为对实行行为的认可,实行过限不能成立,教唆犯应对此实行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0133号(2014年11月27日)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刑一终字第0006号(2015年2月25日)
【裁判要点】教唆犯罪中实行行为超出教唆范围时,若实行行为与原共谋之犯罪属同一性质,教唆内容不足以达到“明确、具体”的标准,教唆犯事前未提出有效防止措施,且事后未有效补救,应认定为对实行行为的认可,实行过限不能成立,教唆犯应对此实行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0133号(2014年11月27日)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刑一终字第0006号(201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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