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诈骗案
文章摘要:
赵某某诈骗案——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利用职务之便,虚开借条骗取借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个体工商户的商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出具虚假借条骗取借款,其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
【裁判规则】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企业或单位的组织性特点,是实质的个人,在刑法意义上,其法律地位仅相当于自然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规定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所雇佣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刑初字第1097号(2013年8月21日)
【裁判要点】个体工商户的商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出具虚假借条骗取借款,其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
【裁判规则】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企业或单位的组织性特点,是实质的个人,在刑法意义上,其法律地位仅相当于自然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规定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所雇佣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刑初字第1097号(20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