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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优先原则

更新时间:2020-03-26   浏览次数:280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侵权责任优先原则体现为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指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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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侵权责任优先原则体现为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指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请求权优先权 回目录

    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指被侵权人依法享有的,就造成其损害的侵权人的总财产得到损害赔偿,优先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财产性质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受清偿的担保物权。

    1.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民法上的优先权;

    2.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一般优先权: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者一般财产优先受偿的优先权;

    3.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优先于特定权利(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的优先权。

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成立要件 回目录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承担不同法律责任:

    1.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人与承担罚款、罚金等责任人是同一侵权人;

    2.侵权人同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等责任。

侵权请求权优先权内容 回目录

    1.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效力 回目录

    1.优先权的担保范围:

    A.损害赔偿金及迟延给付利息;

    B.保全和实现优先权所支付费用。

    2.优先权标的:

    A.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人所有物和财产权利为限;

    B.仅受第三人善意取得限制。

    3.优先权对抗对象:同一侵权行为人同时承担缴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财产性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A.《侵权责任法》对厘清了先刑后民的提法;

    B.刑事诉讼法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冲突。

    ②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是指一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条件:

    A.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须合法有效;

    B.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条 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十三条 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刘某等诉方某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目的不同,前者的主要目的在于恢复原状,弥补损失,侧重对私人权利的维护;后者则旨在保护人权,惩罚犯罪,侧重保护公共利益。当侵权行为同时危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时,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不能替代私人利益。侵权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依法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虽然刘某已经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刑罚,但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因此,原审法院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受理本案并判决刘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陈江鹏与陕西中能煤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中能公司主张其已与昌汗界村民达成补偿协议。其支付的补偿款中包括陈江X涉案苗圃苗木的损失补偿,不应再重复赔偿。但补偿仅针对因开采煤矿导致地面形成塌陷区和临时储水沙地而支付,现无证据证明中能公司对陈江X的损害也已经给予了补偿。中能公司还主张其向榆阳区人民政府缴纳了环境治理补偿费,应视为其已经承担了损失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中能公司缴纳环境治理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并不能据此免除中能公司因采矿行为导致陈江X苗木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中能公司关于二审判决认定苗圃苗木死亡与开采煤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缺乏证据支持、二审判决确定民事责任违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等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首例审结的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以适用人民陪审制为原则,陪审员可以按涉案专业领域选定。由环境资源审判法官、具有专门技术知识的陪审员和普通人民陪审员共同参与组成5人以上合议庭审理,将更有利于查清专业技术问题、把握民意表达,亦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的公众参与原则。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所涉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上述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对上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意见,可以采取先专家论证、后当事人质询的方式。

  3.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是指受损生态环境从损害发生到其恢复至基线状态期间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损失量。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如果原告或公益诉讼人提出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并依法支持,在服务功能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可以在确定被告所应承担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时,结合受损环境客观情况、专家意见等因素予以酌情考虑。

【摘要】已经缴纳的罚款不应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中抵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之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环保执法机关对鸿顺公司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该公司因行政违法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该处罚系对鸿顺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的惩戒,目的在于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要求鸿顺公司支付生态修复费用,系要求该公司承担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修复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两项法律责任的功能完全不同。鸿顺公司要求将其缴纳的罚款在侵权赔偿费中予以抵扣,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与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上诉案——公益诉讼中主体资格和证据规则的确定

【裁判要旨】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救济途径,需要从制度层面上构建相应的规范和制度安排。针对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审理程序、举证责任分配、利益归属等问题如何进行规定,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研究实践中审理的案件,以解决公益诉讼中亟需解决的相关问题。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针对的是三农公司的环保设施未竣工验收,违反法律规定的“三同时”义务,故给予行政处罚。而本案为侵权纠纷,停止侵害系承担侵权责任的首要方式。对上诉人因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并不冲突。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停止侵权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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