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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李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更新时间:2021-08-12   浏览次数:3649 次 标签: 虚拟财产 数据 价值鉴定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文章摘要:

董某某、李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转移他人虚拟财产并牟利的行为认定
【裁判要点】因虚拟财产处于游戏运营商的直接控制和支配之下,其本质属性是数据,且具有价值不稳定等自身特点,再加之司法实践中存在价格鉴定等取证困难的客观原因,因此,对于将他人游戏注册账号内的虚拟财产转移至自己及同伙游戏账号并通过网络出售牟利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3)姑苏刑初字第0273号(2013年9月23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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