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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申某某、陈某某、郑某某贩卖毒品案

更新时间:2021-08-13   浏览次数:5347 次 标签: 犯意引诱 数量引诱 特情介入

文章摘要:

杨某某、申某某、陈某某、郑某某贩卖毒品案——毒品犯罪案件中“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证据规格
【裁判要点
  1.认定毒品犯罪中是否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问题,应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经济能力、吸毒前科及特情介入的时间点等多方面事实进行综合考量判断,在案证据足以印证存在此二情节的,应当依法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对于证据规格上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又不能排除存在此二情节的合理怀疑的,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刑初字第45号(2013年6月20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刑终字第378号(2013年10月31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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