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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包括使用警械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7-02-03   浏览次数:65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包括使用警械的批复(公法[2002]32号 2002年2月22日)
【摘要】《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包括使用警绳、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文章摘要2:

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包括使用警械的批复

(公法[2002]32号 2002年2月22日)

铁道部公安局:

  你局《关于(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包括使用警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包括使用警绳、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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