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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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意见(2003年4月21日 公经〔2003〕436号)
【摘要】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摘要】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文章摘要2: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意见
(2003年4月21日 公经〔2003〕436号)
近来,有多地公安机关就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是否有管辖权问题请示部经侦局。对于该问题,部经侦局曾于2001年3月正式批复,此批复征求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同意部经侦局意见,即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现予网上公布,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
2001年4月10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鉴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管辖问题,原则上以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宜,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