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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闽民终字第2060号

更新时间:2017-02-05   浏览次数:4199 次 标签: 公益诉讼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闽民终字第2060号
【裁判要旨】
1.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明确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应符合的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必须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人民法院审理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应以生态环境的修复为着眼点。不仅要判令侵权人停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也要判令侵权人承担限期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还要判令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提高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违法成本。判决的赔偿款专科用于修复生态环境,体现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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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与谢知锦等人环境侵权纠纷公益诉讼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251—2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