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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之四:曲××诉山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10-03   浏览次数:47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明材料。本案判决作出于上述司法解释之前,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同时,要求被侵权人就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负举证证明责任,对于细化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衡平双方利益具有典型意义,体现了审判实践在推进法律规则形成、探寻符合法律价值解决途径中的努力和贡献。同时,本案判决运用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做出事实认定,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在事实查明方法和法律适用的逻辑、论证等方面提供了示范。

文章摘要2:

【裁判要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侵权人对污染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但被侵权人仍应就污染事实、损害结果的存在以及污染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在侵权责任承担上,亦需综合考虑过错即原因力的大小,正确划分责任范围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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