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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679号

更新时间:2023-05-26   浏览次数:4340 次 标签: 噪声污染

文章摘要:

【案号】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679号
【裁判要旨】与一般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环境噪声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要有过错,其外观须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因此,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放行为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侵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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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沈海俊与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285—2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