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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377号

更新时间:2017-02-05   浏览次数:342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377号
【裁判要旨】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等行政文书,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环境侵权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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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梁兆南与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302—3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