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377号
更新时间:2017-02-05 浏览次数:342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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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377号
【裁判要旨】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等行政文书,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环境侵权案件事实的依据。
【裁判要旨】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等行政文书,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环境侵权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