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08)行初字第18号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行终字第174号判决书
文章摘要:
(房屋注销登记)
【裁判要旨】因房屋登记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故意弄虚作假帮助他人变更房屋登记的行为,属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而非失误行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无权注销该房屋登记。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08)行初字第18号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行终字第174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因房屋登记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故意弄虚作假帮助他人变更房屋登记的行为,属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而非失误行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无权注销该房屋登记。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08)行初字第18号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行终字第174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