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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415号(2009年4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04号

更新时间:2022-12-07   浏览次数:5228 次 标签: 律师事务所赔偿责任 自己代理 委托合同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如何确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过错”?
【要点提示】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专业从业者,应当对其代理的法律事务承担专业标准的注意义务。若在代理权限内,律师对合同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以及第三人是否存在自己代理的行为等问题未尽到审慎的审核义务,即应认定为违反注意义务,存在《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2001年修订的《律师法》第49条规定的“过错”。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415号(2009年4月1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04号(2009年10月27日)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