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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商睢区民初字第150号

更新时间:2017-02-08   浏览次数:29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睢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商睢区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摘要】本案原告在归德南路上正常行走时,被道路旁边绿化树木上掉下的干枯树枝砸伤,该段道路旁绿化树木的管理单位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商丘市人民政府(2010)62号文件明文规定:归德南路的道路绿化管理工作,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原市公路局管理移交给市园林局负责。该纠纷发生时,归德南路已竣工通车,投入使用,该路段的道路绿化管理工作应由商丘市园林局负责,故原告的各项赔偿应由被告商丘市园林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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