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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88号

更新时间:2022-02-24   浏览次数:5928 次 标签: 车辆贬值损失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88号
【裁判摘要】涉案轿车系2013年6月17日购买,距2013年8月7日本案事故发生时仅50天。根据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结论书》显示,本案事故致该车右后车围、后围板、后底板、后大梁、车架整体变形,维修时需多处焊接、校正,修复后不可能完全达到新车标准,长时间后可能出现腐蚀、生锈等。涉案轿车的强度、使用寿命及社会评价均因本案事故的发生而明显降低,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而该车辆贬值损失又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范围,故生效判决判令承担该贬值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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