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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23-11-25   浏览次数:377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被侵权人)有权向其共同侵权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人等责任主体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请求赔偿损失,而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人均有对外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全部损失的责任和义务;若部分责任人向被侵权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则其他责任人对被侵权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相应予以免除。

文章摘要2:

【注解】连带责任必须以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作为适用连带责任的前提基础,不能通过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式任意将多人责任关系认定为连带责任。——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民再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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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被侵权人)有权向其共同侵权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人等责任主体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请求赔偿损失,而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人均有对外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全部损失的责任和义务;若部分责任人向被侵权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则其他责任人对被侵权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相应予以免除。

数人侵权中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等形态中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侵权人应当依法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特征 回目录

连带责任对侵权人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整体责任形式,具有法定性、连带性、强行性。

1.责任主体多元性:连带责任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

2.责任的牵连性(非按份性):

(1)任何一个责任人都独立对权利人(受害人、被侵权人)负担全部给付或者赔偿的责任;

(2)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连带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赋予被侵权人求偿选择权,对被侵权人保护更为充分);

3.共同目的性:同时确保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4.内部责任的可分性:连带责任各行为人内部有责任份额;

5.法定性: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以“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为前提。

(1)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份额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

(2)连带责任人不能约定改变责任性质。

连带责任对外法律效力 回目录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中间)责任。 

1.连带责任人承担整体责任,对外负全责;

2.被侵权人(债权人)享有选择请求权: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的对象、时间、内容;

3.部分责任人与权利人所生事项对其他责任人的关系:

(1)涉他效力事项:部分责任人与权利人之间所生事项(清偿、代物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时效等),在全体责任人与权利人之间发生效力;

(2)无涉他效力事项:部分责任人与权利人之间所生事项(部分责任人发生不履行债务的事项、责任的转移、时效中断等),仅在其与权利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其他责任人不生效力。

连带责任内部法律效力(最终责任) 回目录

连带责任人内部之间以责任大小确定赔偿数额为原则,以平均分担赔偿责任为补充。

1.连带责任人责任份额:

(1)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2)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如果连带责任人内部之间在事前或者事后内部达成真实合法有效的分担协议,应当优先适用连带责任人之间的约定。

2.连带责任人追偿权(求偿权):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1)追偿权基础:共同关系。

(2)追偿权构成要件:

A.追偿权人须履行了义务,即向权利人承担了责任;

B.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被全部或者部分免去履行责任;

C.须该责任人履行的义务或者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分担的部分。

(3)追偿权范围:

A.追偿的总数为自己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

B.责任确定标准为以连带责任人过错为主、辅以平均分担。

(4)追偿权扩张:

A.追偿权扩张是指在连带责任人中一人不能偿还其分担数额时,其不能偿还的部分由追偿权人和其他责任人按照比例分配;

B.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追偿权扩张问题。

【解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要求全部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3条(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连带责任)、第59条(医疗领域产品责任的连带责任)、第68条(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责任)、第83条(第三人过错造成动物损害责任)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 回目录

①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②教唆人、帮助人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④分别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提示而未删除侵权内容以及明知侵权内容的连带责任:

A.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B.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⑥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

A.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B.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⑧非法买卖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的连带责任: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2: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连带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回目录

在无过错责任的环境侵权中,只要数个污染者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环境侵权中,只要数个污染者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判断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其主观上的意思联络)。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备注1】本条只是对法定的连带责任的规范,而不适用于约定的连带责任。 

  【备注2】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34、赔偿权利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仅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其他共同侵权人不参加诉讼不能查明案件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他共同侵权人追加为第三人;被起诉的部分共同侵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将其他共同侵权人追加为被告的,应当追加;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数人共同排污情形下责任承担规则】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备注】在无过错责任的环境侵权中,只要数个污染者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环境侵权中,只要数个污染者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判断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其主观上的意思联络)。

  第三条【数人分别排污情形下责任承担规则】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证券法》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初字第3573号

【问题提示】人身损害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之间的“私了”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要点提示】当事人之间的“私了”协议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依法可撤销的事由,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共同侵权人之一通过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后的连带责任——以通过合法的协议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的侵权人,无须再与其他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徐民二监字第0005号

【裁判摘要】原审法院认为,化工企业存在着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的风险,银燕公司应当安全生产,防止发生污染环境事件,孙宝林在经营过程中向院内的水塘里排放气体,是造成污染的直接原因,其所经营的液氨绝大部分都提供给银燕公司,作为受害人的赵先才、王军山根本不知道孙宝林与银燕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污染源是从银燕公司院内排出并造成经济损失,无论东海县环境保护局是否撤销对银燕公司的处罚,也无论银燕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赵先才、王军山向银燕公司主张赔偿并无不当。银燕公司院内排出的污水,造成赵先才、王军山直接损失70111元,受污染鱼塘未来收益110960元,银燕公司及孙宝林应在赵先才、王军山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湾公司将厂房设备及院内全部场地和房屋租赁给银燕公司经营,在经营过程中造成污染,应当由银燕公司承担责任。第三人顾洪生在种植的小麦田中挖排水沟并无过错,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在无过错责任的环境侵权中,只要数个污染者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环境侵权中,只要数个污染者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判断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其主观上的意思联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民再24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部分虽然不是最终判项,但若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在维持原判的基础上对“本院认为”部分的错误予以纠正——根据民法的基本法理,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共同产生的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并因此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连带责任对责任人苛以较为严格的共同责任,使得责任人处于较为不利地位,因此必须以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作为适用连带责任的前提基础,不能通过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式任意将多人责任关系认定为连带责任。本案中,如前所述,置业公司对于节余面积及其相应权益所可能享有的权利的条件尚未成就,故东晨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此情形下,二审判决径行审查认定旭城公司应对东晨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显属不妥。综上,二审判决实体处理虽驳回了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在论述中认定旭城公司在涉案地块项目的回迁安置补偿最终完成后有节余面积且确定节余面积数额时应对东晨公司支付给置业公司拆迁节余面积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该认定存在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纠正。置业公司的相关诉求可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二审判决除审查认定旭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纠正外,其余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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