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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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侵权人依据侵权法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体民事责任方式(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
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方式(8种)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主要侵权责任方式,没有穷尽侵权责任形式。
1.停止侵害(综合型责任类型);
2.排除妨碍(综合型责任类型);
3.消除危险(综合型责任类型);
4.返还财产(财产型责任类型);
5.恢复原状(财产型责任类型):
6.赔偿损失(财产型责任类型):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第22条)、惩罚性赔偿(第47条);
7.赔礼道歉(精神型责任类型);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精神型责任类型)。
侵权责任方式分类 回目录
我国《侵权责任法》实现了补救和预防两大功能的结合。
一、填补及补偿性侵权责任方式:
1.返还财产;
2.恢复原状(受害人请求支付回复原状的费用以代替请求回复原状,仍属于回复原状的范畴);
3.赔偿损失。
二、预防性(防御性)侵权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1.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的性质:
A.被侵权人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权不以侵权人具有过错为要件;
B.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多与赔偿损失等其他方式合并使用;
C.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以侵权行为、妨害或者危险正在进行或持续状态为行使前提,通常并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可能性。
三、侵害人格权侵权责任方式:
1.赔礼道歉;
2.消除影响;
3.恢复名誉。
适用侵权责任方式一般原则 回目录
1.救济损害需要原则;
2.可以合并使用原则:
A.侵权责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多种侵权责任形式,各种责任并存的现象;
B.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适当处分原则;
4.必要的先予执行原则。
赔偿损失 回目录
赔偿损失(“损害赔偿”更周延)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一、赔偿损失三种形式:
1.人身损害赔偿;
2.财产损害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
二、赔偿损失法律特征:
1.赔偿损失的根本目的是救济损害(补偿损失);
2.赔偿损失具有财产性,完全以财产方式救济受害人;
3.赔偿损失具有相对性。
三、赔偿损失原则:
1.全部(全面、完全)赔偿原则:是指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损害,都应当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无法贯彻完全赔偿原则)。
A.所受损害(积极的损害):是指因损害原因事实的发生,致使现存财产的减少;
B.所失利益(消极的损害):是指因损害原因事实的发生,致使应增加而没有增加的利益,包括依据通常情形可以预期的利益/依据特别的情事而可以预期的利益(受害人应当证明其利益取得的客观确定性,受到因果关系的限制)。
2.完全赔偿原则例外:
A.过失相抵规则(混合过错规则):是与有过失的法律后果;
B.最高额赔偿限额;
C.相应的责任;
D.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第47条);
E.侵权获利剥夺(《侵权责任法》第20条)。
损益相抵规则 回目录
损益相抵(损益同销)规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与受损害的同一赔偿原因受有利益时,由其损害中扣除利益,确定实际的损害赔偿(损害差额说)。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损益相抵规则。
二、适用要件:
1.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成立;
2.受损害人因侵权行为的发生而获得一定的利益;
3.侵权行为与所得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键);
4.所得利益的扣除应当与得利的目的相协调。
三、损益相抵规则应当先于过失相抵规则适用。
四、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
1.因物的毁损而发生的新生的异种利益;
2.新物与旧物的价值差异;
3.原本应当支出,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而免于支出的费用;
4.原本无法获得,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而获得的利益。
五、不适用损益相抵规则范围:
1.赠与的财产(无因果关系);
2.所得税(我国法对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已经考虑所得税问题);
3.保险金(保险金是保险费的对价);
4.抚恤金;
5.受害人应当取得的扶养请求权;
6.遗产。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侵权责任法》强调损害填补(补偿功能),惩罚性赔偿只是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食品安全法》第96条、《侵权责任法》47条产品责任惩罚性规定)。
②《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侵权责任统一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③《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对损害填补的主要方式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没有适用上先后顺序要求。受害人的选择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A.适用民法上的诚信原则对受害人的选择权进行限制;;
B.如果回复原状是不可能或者需要不成比例的花费,受害人必须选择金钱赔偿的方式(救助动物而产生的费用、恢复环境需要花费除外)。
④返还财产(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
A.《侵权责任法》是作为责任方式,以过错为要件(也有观点认为不以过错为要件);
B.《物权法》是作为请求权,不以过错为要件;
C.采取竞合理论,在侵害财产情况下,受害人既可以根据《物权法》行使物权请求权,也可以根据侵权法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侵权责任。
⑤《物权法》第三章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侵害物权的侵权责任特别规定。
⑥我国侵权责任形式对民事制裁的废除(侵权法领域不再适用民事制裁):
A.民事制裁制度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
B.民事制裁违背了司法最终审查原则;
C.民事制裁制度缺乏民事诉讼法上相应的配套程序。
⑦我国侵权责任形式可以归类为金钱赔偿和回复原状,归入“损害赔偿”概念之下:
A.金钱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同于赔偿损失;
B.回复原状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回复名誉、返还财产。
⑧回复原状与排除妨害关系:
A.适用回复原状时原则上要求相对人存在过错;
B.适用绝对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时,不要求相对人有过错,仅要求绝对权的不圆满状态的持续。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备注:没有规定以过错为要件】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38、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侵权人以无过错抗辩的,不予支持。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3.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62.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中叙明。
《物权法》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案例 回目录
高于车辆自身价值部分的修理费不予赔偿
高先生现值26000元的桑塔纳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坏,花费了56000元的修理费,他将事故对方九州公司诉至顺义法院,要求全额赔偿修理费。对于修理费的计赔,是以车辆现值26000元为标准还是以车辆受损修理费56000元为标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选择了以前者作为计赔标准,并给出了判决理由。
高先生诉称,2008年11月中旬,他的桑塔纳轿车与被告九州公司司机李先生驾驶的福田货车相撞,造成其汽车损坏。虽然交通队认定被告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但高先生认为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要求被告九州公司赔偿修车费56000元,其保险公司先行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九州公司辩称,公司只同意承担同等责任,同时原告事故车辆修车费高于车辆本身价值,申请对原告事故车辆在事故前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
后经法院委托,由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事故车辆在事故前日的价格为26000元。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均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均无证据证明,交通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经双方签字认可,应予确认,被告九州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修车费已超过其事故车辆的本身价值,其请求不妥,由法院参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予以确定。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九州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给付原告财产损失赔偿金2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九州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70%,即16800元。
【法官释法】
案件承办法官认为本案涉及三个问题:责任认定、扩大损失和保险责任。
根据司法实践,交通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只是法院认定事故责任的证据之一,如果一方能够提出其他充分的证据推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法院即会根据全案证据重新作出认定。本案双方均不同意交通队的责任认定,但都不能提出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法院没有采信任何一方的说法,最终确认了交通队的责任认定。
本案受损车辆事故前实际价值只有26000元,而被告却花费56000元进行修理,把损失扩大了3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护,故原告请求中不合理的损失不应得到赔偿。
关于保险责任,机动车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不论机动车是承担全部、主要、同等还是次要责任,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在要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即保险公司是不分责的先行赔偿,超出部分才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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