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更新时间:2017-02-13 浏览次数:3247 次 标签: 诉讼时效抗辩权 文章摘要: 【要旨】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和第138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的一种,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这一权利,法官不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使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笔记】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本息的,出借人能否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将借款本息作为已付购房款? 下一篇: 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针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