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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更新时间:2017-02-13   浏览次数:3244 次 标签: 诉讼时效抗辩权

文章摘要:

【要旨】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和第138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的一种,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这一权利,法官不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使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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